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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两个最大最隐蔽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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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4日 10:49 中国保险报

  人寿保险业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和机动车辆保险(财产险)中,保险业单方约定机动车财产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这两个条款看似“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却是与基本的法律原则相背离的。如果说,即使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极专业性导致上述两个条款“滑”过中消协、浙江省工商局及众多专家所编织的“打捞”“霸王条款”网的话,也不能够否定上述条款作为目前中国保险业最大的、最具隐性的、最具杀伤力的“霸王条款”的“霸主”地位。

  一、人寿保险业至今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

  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没有任何期限限制,显失公平。

  与此相对应,国际保险业一致认可不可抗辩条款,我国保险业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承认。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系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从国际保险业来看,不可抗辩条款已成为寿险的固定条款,大部分条款规定不可抗辩开始时间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可抗辩条款”将会成为制约保险公司可能的“逆向选择”,有利于保险公司正确理赔和减少纠纷,防止来自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定值保险”条款的约定,难以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的缺陷,获得超额的不当得利。

  《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是符合财产保险“补偿性”原则的。但是,该规定没有对保险公司因过失或故意超额承保而多收取保险费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和缺陷。

  在此种“霸王条款”的约定下,保险公司可以放开手脚“超额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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