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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医疗保险 我该如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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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0日 13:47 新快报

  购买意外、医疗保险时,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投保人稍有不慎,就可能给自己埋下一颗“定时地雷”,成为保险公司今后拒赔的“完美”理由,而这些理由偏偏又是合法的!

  【本期人物】

  卜成功:拒赔案例中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

  代理人:卜成功的代理人

  吴辛:拒赔案例中保险公司代表

  甄士华:资深寿险顾问(化名)

  一例医疗险拒赔案……

  34岁的卜成功(化名),两年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包含疾病给付责任),每年缴费801元,保险合同于2004年12月30日生效。2006年2月6日,他因“右扁桃体术后残留”入住广州某医院治疗,医疗费一共花了2696.00元。出院后,卜成功整理好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数日后,经过调查,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向他发出了“不予赔偿”的通知。

  ——买保险需要实事求是。

  关于案例的各方陈述

  吴辛:他是带病投保!

  拒赔卜成功的原因是他“带病投保”。

  健康险合同中,通常都有一条规定,“不承保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就是为了避免客户“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卜成功的保单2004年12月30日生效,但我们向医院核实,他2006年2月6日入院病史为“2年前行双侧扁桃体摘除术,术后右侧区感染,出现异物感,且症状持续存在”。很明显,疾病症状首次出现的时间在合同生效之前,不属于约定承保范围,所以,相关治疗费用也就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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